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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第七期
时间:2024-06-08
浏览:172
来源:乐山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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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与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纪党员的处分规定。

【条文解读】

党纪处分是党组织依规依纪依法对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且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员进行惩戒的处分措施。建党百年来,党纪处分是中国共产党一直延续至今的制度设计,其源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检查思想。早在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便单列“纪律”一章,首次对党纪处分的形式及其执行主体、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针对党员违纪行为,在开除之外增加了警告、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党内工作、留党察看等处分方式。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对党纪处分的相关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并为当下党的纪律处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可以说,本条所规定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等五种党纪处分是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来不断总结纪律处分工作实践经验所形成的制度成果。

这五种党纪处分从轻到重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按轻重程度来划分,党纪轻处分包括警告和严重警告,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其一,警告是指对违纪党员的警示与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认识错误并引起警觉的一种党纪处分。作为最轻的党纪处分,警告通常适用于党员有一般违纪问题,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形。

其二,严重警告是指对违纪党员的严重警示与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认识错误并引起警觉的一种党纪处分。严重警告同样也是对违纪党员的警示与告诫,但是严重警告比警告处分更重,通常适用于党员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其三,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违纪党员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职务的一种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通常适用于党员有严重违纪问题,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或某几个党内职务的情形。

其四,留党察看是指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在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决定之前,保留其共产党员身份并给予一定的考察期限,敦促其彻底改正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通常适用于党员有严重违纪问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违纪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其五,开除党籍是指将严重违纪且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清除出党的组织的一种党纪处分。开除党籍是对违纪党员实施的最为严厉的党纪处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

一是警告、严重警告与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的联系与区别。警告、严重警告与党纪监督执纪中经常运用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方式不同,尽管这些方式同样也对违纪党员起到警示、告诫的作用,但这些方式不属于党纪处分,更侧重于对违纪党员的教育、挽救,通常适用于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可以免予或者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

二是撤销党内职务与组织处理中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联系与区别。根据《组织处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从《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之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二种形态规定“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来看,撤销党内职务显然是比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更重的执纪形态。尽管撤销党内职务与组织处理中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都涉及岗位、职务、职级调整,但撤销党内职务因属党纪处分更多体现的是惩戒行为,而组织处理中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则更多体现的是任用行为,且组织处理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

三是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适用衔接。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来看,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便是政务处分,其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6种。在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实践中,两者通常合称“党纪政务处分”。按照《政务处分法》制定工作必须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协调贯通的基本思路,其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规定中吸纳并参考了《纪律处分条例》中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与处分幅度,使得政务处分适用的违法行为与党纪处分适用的违纪行为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行为竞合。而基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与执政党地位,党员大多数又是内嵌于国家机关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且监察法所确立的政务处分对象也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中的公务员,这意味着具有党员身份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往往需要同时承担党纪责任、政务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具有党员身份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事实综合考虑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且需注意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轻重程度的相应匹配,不能出现党纪重处分而政务轻处分或者党纪轻处分而政务重处分等情况。从《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之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三种形态规定“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来看,其便充分体现了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适用衔接。

【条款索引】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文字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理解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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