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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第九期
时间:2024-06-11
浏览:186
来源:乐山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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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已于202411日起施行,《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与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和后果的规定。

【条文解读】

撤销党内职务主要适用于党员有严重违纪的情形,与党纪轻处分相比较,撤销党内职务属于党纪重处分。既为党纪处分,不论是党纪轻处分还是党纪重处分,在党组织处分决定作出后,都会产生相应的不利影响和后果。对此,本条明确规定了撤销党内职务党纪处分的影响和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其一,撤销党内职务中的职务,既包括党内选举的职务也包括组织任命的职务,按职务性质分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非领导职务。一般而言,党内选举的职务,是指根据党章及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由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党员大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的党的各级组织的各种职务;组织任命的职务,是指根据党章及相关党内法规规定,由党组织任命的党的委员会、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等党的各级组织中的各种职务。撤销党内职务的规则,则是按照先高后低的原则进行,即首先应当明确是撤销违纪党员在党内的一切职务还是仅撤销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其次如果只是撤销违纪党员的一个职务,则必须是其所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撤销违纪党员的几个职务,则应当从其所担任的最高职务依次撤销。而对于被撤销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比如,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党组织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党纪处分后,可以建议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撤职政务处分。

其二,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是2023年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的内容。党员因涉嫌违犯党纪而被立案审查,免职是党组织对其不宜继续担任现职而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理方式,如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则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违纪党员有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又没有担任任何党内职务的情形,按照本条规定,则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违纪党员在党外组织中担任职务,则同时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比如,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在人大、政协等国家机关中拥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职务的,党组织既可以建议人大、政协按法定程序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也可建议人大、政协或者国家监察机关给予其撤职处分或者撤职政务处分。

其三,对于违纪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之后,或者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既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也不得被党组织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所谓二年内,指的是党纪处分期间,具体来说就是从党组织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到二年周期的最后一日截止,为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纪处分期间。一般而言,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党纪处分和撤职处分或撤职政务处分之后,需要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适用要点】

本条在实践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要点需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应对:其一,撤销党内职务与免职是否存在冲突。通常而言,党组织在对违纪党员干部进行立案审查期间,可能会先对其作出与撤销党内职务效果相当的免职处理,后续存在是否可以继续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问题。根据《组织处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销党内职务因属党纪处分更多体现的是惩戒行为,而组织处理中的免职则更多体现的是任用行为,且组织处理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处分合并使用。所以,撤销党内职务党纪处分与免职组织处理之间并不冲突。当然,根据《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因此,在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党纪重处分时,应注意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的适用衔接。

其二,如何理解建议党外组织撤销违纪党员党外职务的问题。如前所述,党外组织,指的是除中国共产党党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包括人大机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协、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军队,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其中,大部分的党外组织都具有公共属性。既为建议,也表明党组织并无撤销违纪党员党外职务的职权。这意味着建议党外组织撤销违纪党员党外职务之后,党外组织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依照相关规定主要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等在内的广义上的国家法律,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和国家监察机关均有权依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即便党外组织没有公共属性,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广义上的国家法律基本上已经把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涵盖其中,实现了有法可依。当然,依照相关规定也包括大型社团、企业、经济联合体等制定的诸如社团章程、企业章程等国家法律之外的自治规范。

【条款索引】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文字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理解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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